近代以来,法国政治体制的演变
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。1791年,法国召开制宪议会,制定宪法,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,赋予国王很大的权力。1792年,国民公会废除君主立宪制,建立了共和制,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。根据1793年宪法,法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,实行三权分立,确立议会共和制,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。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,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政治制度,初步确立了近代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。
1794年7月热月政变后,大资产阶级在1795年通过新宪法,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的立法会议,行政权属于由五位督政官组成的督政府。1804年,拿破仑建立帝制,以第一帝国取代了第一共和国。1830年巴黎发生“七月革命”,推翻了波旁王朝,建立了七月王朝。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。
1848年,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,推翻了七月王朝,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。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。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,由普选产生,任期四年,掌握军政大权,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。议会仍为一院制,拥有较大权力。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,拥有立法、宣战、媾和、批准条约权。1 848年,路易·波拿巴当选总统。他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和地位,独揽大权,并于1852年称帝,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。
1870年,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,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,恢复了共和政体,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。第三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。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。总统是国家元首,由间接选举产生,任期七年,连选连任。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,有权任命军政要员,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。内阁由总统任命,但内阁要对议会负责。1940年5月,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,第三共和国结束。
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制宪国民议会制定了新宪法,并于1946年经过公民投票通过,成立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。第四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,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,它拥有制定法律、监督财政、批准条约、授权总理组阁和倒阁权,以及同参议院联合选举总统拘权力。政府的组成和施政纲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。总统是国家元首,权力十分有限。参议院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,对国民议会的牵制甚小。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,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,致使政府软弱无能,内阁更迭频繁,而党派林立又导致政局动荡。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,法国政府了24届,平均每届寿命不是六个月。
1958年,戴高乐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,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,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(1958年至今)。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第16部宪法,曾多次被修改。在最新的宪法修正案中,总统和议会的权力有所变化。